法人财产权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这对于深刻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含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弄清什么是法人财产权,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法人财产。这里说的法人财产,实际指的是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设立必须要有出资者,出资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要依法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这部分财产本来是属于出资者的,但它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企业后,即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能随意从企业中抽回,但依法仍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同时,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由出资者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及企业在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即构成企业法人财产。
企业法人财产从归属意义上讲是属于出资者的,但出资者享有的权益却是净资产,即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额。出资者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并没有把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全部让渡出去,只是把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给企业了。出资者按投入企业资本的份额,对企业法人财产享有所有者权益,成为企业产权的主体,享有财产收益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行使产权主体的约束权利,选择企业的管理者,决定产权的变动和重组,享有产权有偿转让的收益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企业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财产权利,同时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要依法维护出资者的权益,保证企业财产不断增值。
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真正成为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必要的财产是法人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企业没有必要的财产,企业就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企业就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确立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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